(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自治区相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执行国家制定的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技术标准,研究拟订自治区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推进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农村牧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研究拟订全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指导推进全区广播电影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五)负责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配广播电视频率和规定发射功率;负责对全区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监管全区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承担管理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全区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负责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对外交流合作,指导、管理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节目进口和收录管理。
(九)领导内蒙古人民广播电台、内蒙古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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